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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09月30日碳排放管理员每日一练《碳排放核查员》

2023/09/30 作者:匿名 来源:本站整理

2023年碳排放管理员每日一练《碳排放核查员》9月30日专为备考2023年碳排放核查员考生准备,帮助考生通过每日坚持练习,逐步提升考试成绩。

判断题

1、根据交易形式是否具有强制性,碳排放权交易可分为强制性(或称履约型)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自愿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。

答 案:对

2、深圳对逸散排放的抽查要求是抽样比例至少为 50%。

答 案:错

3、碳排放核算原则的完整性应包括会展活动所有间接排放的总和,避免重复计算或漏算。

答 案:错

4、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没有历史责任,因此不需要减少碳排放。

答 案:错

单选题

1、核查组应确定各排放源/设施的抽样比例额, 下列关于抽样比例描述不正确的是 ( )。

  • A:组织因外购电力、 热、 冷或蒸汽等能源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, 应对所有月度汇总活动数据进行核查, 即抽样率为 100%;
  • B:如食堂燃气灶使用化石燃料, 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锅炉、 窑炉、 转炉、 发电机以及其他固定燃烧设备, 交通运输工具, 原则上应对所有相关活动进行 100%核查, 如果活动数据的核算单据量很大,抽样比例至少为 60%, 且为典型排放的月份;
  • C:制程排放原则上应对所有相关活动数据进行 100%核查, 如果活动数据的核算单据量很大, 抽样比例至少为 60%, 且为典型排放的月份;
  • D:如空调制冷剂逸散、 高压开关 SF6逸散、 灭火器逸散、 管道连接处的无组织排放等等, 抽样比例至少为 40%, 且为典型排放的设备;

答 案:D

2、()是符合条件的配额借入方存入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后,向符合条件的配额借出方借入配额并在交易所进行交易,待双方 约定的借碳期限届满后,由借入方向借出方返还配额并支付约定收益的行为。

  • A:碳排放权交易
  • B:碳排放配额
  • C:借碳交易

答 案:C

3、什么情况下不需要重新计算基准年温室气体盘查清册?()

  • A:运营边界发生改变
  • B:温室气体排放源的所有权发生改变
  • C:量化方法改变导致温室气体排放量发生很大改变
  • D:生产产能发生重大变化

答 案:D

4、温室气体清单的质量等级定性描述组织编制的温室气体清单的质量, 数据等级共 6 个等级, 下列哪个选项为 L3 等级的数据质量总评分(S)的数值范围 ( )。

  • A:25-30;
  • B:19-24;
  • C:13-18;
  • D:7-12;

答 案:B

解 析:按照数据质量评分表获得温室气体清单的质量等级, 定性描述组织编制的温室气体清单的质量。 数据等级分为L1 ~L6 共6 个等级, 数据质量依次递减。 组织应将此过程形成文件。

多选题

1、目前, 化石能源发电部门的关键减排技术有

  • A: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
  • B:孰料烧结技术
  • C:超临界技术和超临界机组技术
  • D:循环流化床技术

答 案:ACD

2、关于温室气体排放量化﹐不正确的是?()

  • A: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都必须量化
  • B: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必须文件化
  • C:温室气体量化的结果必须具有可再现性
  • D:温室气体的量化方法一经确定就不能改变

答 案:AD

3、工业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,应遵守以下哪些基本原则:

  • A:相关性
  • B:完整性
  • C:—致性
  • D:准确性
  • E:透明性

答 案:ABCDE

4、以下哪几个标准适用于组织GHG排放的量化?()

  • A:ISO14064-1
  • B:ISO14064-2
  • C:ISO14064-3
  • D:SZDB/Z69—2012《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》

答 案:AD

主观题

1、如果企业有自己实测的排放因子,且跟缺省排放因子有差别时是否可采用实测排放因子?

答 案:企业有实测排放因子时可选用实测,但在报告中需说明实测仪器、测量方法及方法相关依据等。

2、企业排放量低于1%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?

答 案:第一,指南在“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”中明确提到的排放源,无论是否大于1%都必须核算。第二,指南没有明确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重大于1%,应参考该排放源相关的行业指南进行核算。确实小于1%的,不作强行要求,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,鼓励企业进行核算和报告;如果补充数据监测的成本较高、不确定性较大,则可暂不报告。

3、企业排放量贡献小于1%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?

答 案:第一,指南在“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”中明确提到的排放源,无论是否大于1%都必须核算。第二,指南没有明确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重大于1%,应参考该排放源相关的行业指南进行核算。确实小于1%的,不作强行要求,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,鼓励企业进行核算和报告;如果补充数据监测的成本较高、不确定性较大,则可暂不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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